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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

离婚怎么要求生活上的扶助

  离婚需要面对一系列的问题,生活扶助是离婚的一部分,尤其是有孩子的或者有一定需要的人群。离婚怎么要求生活上的扶助,具体法律上是如何要求的呢?下文为大家解答,希望能帮助大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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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离婚怎么要求生活上的扶助

  第一,受到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有实际困难,且本人无力解决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(一)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“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‘一方生活困难’,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,属于生活困难。离婚时,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,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。

  第二,经济帮助应限于在离婚时提起。

  对离婚时经济并不困难,离婚以后发生的经济困难,不予帮助,否则对于给予帮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。

  第三,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能力。

  如果提供帮助的一方自身的经济收入都满足不了自已的生活需要,即使前两个条件成立,也不能强令为对方提供经济帮助。可见,法律这样规定主要从社会整体福利角度考虑的。

  第四,这种经济帮助仅限于一定的期限。

  国为这种经济帮助是用来解决离婚时一方的生活困难的,因而一般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的

  另外,根据《婚姻法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,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,也可以是金钱,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。

  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,义务人扶助方式的确定

  一、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

  离婚时,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有扶助的义务(《婚姻法》第42条明确规定:“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”)上诉法条明确了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。

  所谓“一方生活困难”包括:(一)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;(二)离婚后没有住处;(三)一方缺乏生活的自理能力,又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(如瘫痪在床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)。

 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,属于生活困难。(《婚姻法解释(一)》第27条规定“婚姻法第42条所称‘一方生活困难’,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,属于生活困难。离婚时,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,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。”)

  二、义务人的扶助方式的确定

  义务人的辅助方式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三个方面:

  (一)一次性或者定期支付一定的金钱、财物;

  (二)将其享有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提供给地方住;

  (三)承担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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